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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君丽与被告李安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丽,李安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413号原告李君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峰、党志丹,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堂,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丽与被告李安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君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君丽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君丽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