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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汤启玉与烟台市兴鲁铆焊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启玉,烟台市兴鲁铆焊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247号原告:汤启玉,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玉华,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兴鲁铆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南官庄西村。法定代表人:孔祥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启玉诉被告烟台市兴鲁铆焊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启玉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兴鲁铆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