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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1民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希格,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路西六巷12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健民,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甘志英,该公司法务。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屯坪东六巷22号。代表人孙明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希格,该分公司副经理。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垦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与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8.7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044.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东审 判 员  韩 卫代理审判员  俞忻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琦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