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其香与吴婷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香,吴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朱其香,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吴婷芬,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朱其香与被执行人吴婷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9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葛向斌陈朝阳黄德义记录人:陈武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朱其香与被执行人吴婷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葛向斌:申请执行人朱其香与被执行人吴婷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2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报结单原审案号(2014)甬宁商初字第1828号案由民间借贷执行案号(2016)浙0226执2022号申请人朱其香被申请人吴婷芬受理时间2016年5月26日承办人薛俊波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455元证明材料执行材料、相关材料申请结案时间2016年6月29日执行机构负责人意见结案输入时间2016年6月29日归档审核备注结案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执行人朱其香与被执行人吴婷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朱其香,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11266246),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力洋镇田交朱村11组29号。被执行人:吴婷芬,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03265307),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越溪乡盘屿村上盘2组81号。三、申请执行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履行情况1.申请执行标的:37000元;2.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元。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本案结案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薛俊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