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田鹏礼与郑凤英,徐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鹏礼,徐静,郑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51号申请人田鹏礼,男,生于1981年4月,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徐静,男,生于1970年4月,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郑凤英,女,生于1975年3月,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田鹏礼与被申请人徐静、郑凤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静、郑凤英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官��路阳光花园*栋*-*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郑凤英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官坝路阳光花园龙达居*栋*-*的房屋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田鹏礼的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田鹏礼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鹏礼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