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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林鹏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7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男,汉,1982年12月29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林×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下,酒后滋事,将被害人何玉敏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迈腾小型轿车踢坏。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188元。被告人林×于2016年4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查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