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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伟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伟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伟武,又名:章宏彬,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伟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伟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章伟武,于2016年2月27日上午6时许,窜至潮州市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新东园南路16号门口,采用破坏车头锁的作案手段将失主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速卡迪牌SK125T-8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676元。作案后,被告人章伟武将赃车推至附近一巷内停放,后逃离现场。至当晚,被告人章伟武将赃车转移至潮州市区国王宫巷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菊。归案后,赃车追回发还失主。2、被告人章伟武,于2016年2月28日下午2时许,窜至潮州市区枫春路潮州市长佳贸易有限公司铺面门口,将店主邱某停放在该处待售的一辆铃木牌UZ125T-C二轮摩托车(未上牌)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8300元。作案后,被告人章伟武将赃车推至附近一小区停放,后逃离现场。至当晚,被告人章伟武将赃车转移至潮州市区凤新街道云梯村山后园内一巷14号埕内处停放。归案后,赃车追回发还失主。综上所述,被告人章伟武盗窃作案二宗,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29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伟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邱某的陈述,有证人刘某菊的证实、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表、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潮州市湘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湘价认(2016)052号、0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伟武,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伟武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伟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伟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琰丽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