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任宏飞申请执行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宏飞,李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任宏飞,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镇寨子湾行政村孙岔村。被执行人李小飞,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关仙嘴村。申请执行人白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3)塞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任宏飞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李小飞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35000元,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952元。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小飞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48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