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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齐兆智、赵正财、赵正时、李振奎、田鹏、雷志豪、雷生选、高亮亮与罗文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兆智,赵正财,赵正时,李振奎,田鹏,雷志豪,雷生选,高亮亮,罗文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7号申请执行人齐兆智。申请执行人赵正财。申请执行人赵正时。申请执行人李振奎。申请执行人田鹏。申请执行人雷志豪。申请执行人雷生选。申请执行人高亮亮。被执行人罗文天。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兆智、赵正财、赵正时、李振奎、田鹏、雷志豪、雷生选、高亮亮与被告罗文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文天支付申请人齐兆智、赵正财、赵正时、李振奎、田鹏、雷志豪、雷生选、高亮亮劳动报酬款112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23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文天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021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