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金红斌、韦江艳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红斌,韦江艳,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金红斌。申请执行人韦江艳。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刘帮风。申请执行人金红斌、韦江艳与被执行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金红斌、韦江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235.04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442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101(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301(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501(办公室)室的房产,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201室(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401(办公室)室的房产,以上房产均设定抵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且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戚陈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