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光与朱志勇、柯孔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朱志勇,柯孔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087号原告:林光。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志勇。被告:柯孔郎。原告林光与被告朱志勇、柯孔郎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朱志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柯孔郎对被告朱志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4日,被告朱志勇因资金短缺经被告柯孔郎担保向原告林光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志勇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柯孔郎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归还原告林光借��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柯孔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孔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志勇追偿。若被告朱志勇、柯孔郎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朱志勇、柯孔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二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