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与上海寿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朱仕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上海寿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朱仕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六冶天瑞煤焦化100万吨捣固焦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48号原告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汝州市。经营者张景娈,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被告上海寿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代表人朱仕刚,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朱仕刚,男,汉族。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冶天瑞煤焦化100万吨捣固焦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汝州市。代表人王汉生,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上海寿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朱仕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六冶天瑞煤焦化100万吨捣固焦工程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汝州市万盛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