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吴春芳。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利。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258.74元,过付申请执行人49628.24元,缴纳执行费630.5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10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