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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三华与陈秀云、瑞安市祥钛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华,陈秀云,瑞安市祥钛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华。委托代理人:沈宏辉、陈朝阳,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祥钛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池志敬。委托代理人:章魁者、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三华因与被上诉人陈秀云、瑞安市祥钛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怡然、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三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三华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三华撤回上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上诉人张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