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羿吉玲与肖毅、董福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羿吉玲,肖毅,董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异7号异议人羿吉玲。申请执行人羿吉玲。被执行人肖毅。被执行人董福爱。系被执行人肖毅之妻。本院在执行羿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异议人羿吉玲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羿吉玲称:异议人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的其他债权人也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肖毅、董福爱,其中,原告梅英与被告肖毅、董福爱达成调解协议,将被告肖毅、董福爱的房屋作价抵偿给梅英,该院制作的(2016)鄂282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羿吉玲的利益,该行为无效。要求建始县人民立即终止对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的房屋执行过户,平均分割被执行人财产,将梅英应支付肖毅、董福爱的购房款5.9万元执行给异议人。异议人羿吉玲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提交了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始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本院审查查明:羿吉玲部分本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6日,羿吉玲与肖毅、董福爱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肖毅、董福爱未按该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1月27日,羿吉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偿还借款人民的12.5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羿吉玲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及状况。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另查明,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登辉以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肖毅、董福爱,并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鄂2822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肖毅、董福爱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水厂路223号长兴世纪新城9号楼二单元1503室(土地使用证号为建国用(2011)第019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3.901.1)房屋予以查封。同年3月21日,本院向有关房屋管理单位送到该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6)鄂28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肖毅、董福爱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向登辉现金54308.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年6月20日,向登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4日,原告梅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肖毅、董福爱。同年5月4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原告梅英与被告肖毅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原告梅英应支付给被告肖毅、董福爱的房价款40万元,冲减被告所欠原告借款20.6万元以及原告梅英代被告肖毅、董福爱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13.5万元后,原告梅英还应支付被告肖毅、董福爱购房款5.9万元,定于2016年5月4日支付;3、原告梅英履行上述协议确定的义务后1个月内,被告肖毅、董福爱协助原告梅英办理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水厂路223号长兴世纪新城9号楼二单元1503号房屋(土地使用证号为建国用(2011)第019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3.901.1)的转移登记以及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同年6月7日,梅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21日,本院向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始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英诉被告肖毅、董福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法律文书,属审理程序的工作,不属执行行为,异议人羿吉玲对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不属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范围。申请执行人羿吉玲依据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偿还其借款人民的12.5万元,对该执行标的异议人羿吉玲并无异议,异议人羿吉玲要求建始县人民立即终止对被执行人肖毅、董福爱的房屋执行过户,平均分割被执行人财产,将梅英应支付肖毅、董福爱的购房款5.9万元执行给异议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羿吉玲的执行异议。审判长 谭险峰审判员 解华书审判员 冉茂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