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叶柄燚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柄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75号罪犯叶柄燚,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柄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2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叶柄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柄燚,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9.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柄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柄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修晓贞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