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崔琳与吕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琳,吕彦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231号原告:崔琳,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经济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汪俊州,吉林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彦敬,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崔琳与被告吕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琳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俊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彦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琳诉称,被告吕彦敬于2015年4月至8月间多次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2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欠42453.24元,在诉讼期间,被告陆续还款,现尚欠20800元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吕彦敬给付欠款20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彦敬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1日被告吕彦敬因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陆续借款,2015年8月3日被告吕彦敬向原告崔琳出具借条一张,上写:“今有吕彦敬借崔琳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正,借款人吕彦敬2015.8.3”。后被告陆续还款,至2016年6月29日。被告吕彦敬尚欠原告崔琳人民币208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应及时偿还欠款,故原告崔琳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被告吕彦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彦敬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琳欠款人民币2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吕彦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