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肖慧与李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慧,李静,熊英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08-1号原告:肖慧。委托代理人:饶俊杰、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曾用名李进)。第三人:熊英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慧诉被告李静、第三人熊英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慧于2016年6月27日以女儿年幼及考虑家庭成员感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肖慧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凌人民陪审员 鲁胜国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