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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肖慧与李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慧,李静,熊英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08-1号原告:肖慧。委托代理人:饶俊杰、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曾用名李进)。第三人:熊英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慧诉被告李静、第三人熊英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慧于2016年6月27日以女儿年幼及考虑家庭成员感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肖慧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凌人民陪审员  鲁胜国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