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泽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李泽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927号原告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古南镇后山坡8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7545-5。法定代表人黄述英。委托代理人刘泯江,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泽义,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重庆全祥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