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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思欣与吴千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思欣,吴千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雷思欣,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吴千千,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思欣与被执行人吴千千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千千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小孩抚养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吴千千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本院财产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