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他字第00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肖红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他字第00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润林。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川县可镇。法定代表人李红士,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红,男,满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2014)呼仲执证内字第4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韩连胜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俊岗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