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聊城福工轴承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聊城福工轴承有限公司,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华兴合,张桂兰,华建广,赵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国道105以西。被执行人聊城福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华兴合,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桂兰,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华建广,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亚萍,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0103执605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聊城福工轴承有限公司、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华兴合、张桂兰、华建广、赵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聊城福工轴承有限公司、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华兴合、张桂兰、华建广、赵亚萍至今拒不履行本院MERGEFIELD”原审案号”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187155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聊城福工轴承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717423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将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16234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将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483814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将华兴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将张桂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将华建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将赵亚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