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崔小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小虎。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月2日释放。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小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崔小虎在洛阳市涧西区湖南路与湖北路交叉口的“缘份足疗”店内,趁失主崔佩佩不备,将其放在沙发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失主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照片,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小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小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小虎自愿认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康 理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