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13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生宏,尚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414号原告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张连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景泰县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冬青路)。法定代表人王生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生宏,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尚英,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泰县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生宏、尚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景泰县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生宏、尚英价值124万元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并以甘xx**奥迪牌小型轿车及张艺馨名下位于景泰县房产(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号)、甘xx**号翼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白银市景泰县恒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甘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张艺馨名下甘xx**号翼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及位于景泰县(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景泰县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生宏、尚英价值124万元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