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钟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钟伟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417号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负责人:陈文彬。委托代理人:郑仕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纳。被告:钟伟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23,住址: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钟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