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蒋卫与麻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麻超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024号原告:蒋卫。被告:麻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与被告麻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卫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屠红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智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