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春诉被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春,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566号原告李永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春诉被告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李永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