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毛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658号原告:毛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