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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王珊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第21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珊珊,于安徽省蚌埠市,无职业。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王珊珊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珊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2016年6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珊珊及其辩护人崔海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王珊珊通过电话、微信与关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约定以每克人民币8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从关强手中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克。2016年1月23日,王珊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关强汇款8000元,后关强将1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深圳市邮寄至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2016年1月27日,王珊珊收到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快递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3.9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珊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余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珊珊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王珊珊案发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时,系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王珊珊检举、揭发关强的犯罪事实,并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情节。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珊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王珊珊通过电话、微信与关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约定以每克80元的价格从关强手中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2016年1月23日,王珊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关强汇款8000元,后关强将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邮寄至蚌埠市龙子湖区余庆苑小区。2016年1月27日,王珊珊在该小区值班室里收到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快递内缴获并称重毒品疑似物103.98克。2016年1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指认照片和账单详情照片,王珊珊电话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和身份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蚌)公(司)鉴(毒品)字[2016]16号毒品检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黄某证言、同案犯关强供述以及被告人王珊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珊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珊珊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珊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珊珊非法持有毒品系从关强处购买,其应如实供述毒品的来源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成立条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珊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李申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