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433号原告宫某。被告张某。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恳请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是原告的不作为导致我们吵架,原告起诉离婚时我根本不知道,我还没有做好心理准备,我需要时间考虑。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导致矛盾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对是否离婚还未考虑清楚,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婚后因性格问题导致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夫妻双方如果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互理解包容、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凡丽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