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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宜都市雪云棉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雪云棉业有限公司,荆州市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雪云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张代全,系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荆州市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法定代表人漆贤瑜,系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锦泰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52.2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