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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49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494、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君,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曼,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84号华业公司主厂房。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曼,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谭宗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洋王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凤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吴凤以其与海洋王公司、深圳海洋王工程公司已达成相关和解协议,其认可并尊重海洋王公司《专利管理奖惩细则》及相关公司管理规定,放弃向海洋王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支付专利奖励、实施报酬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海洋王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吴凤撤回起诉。另外,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洋王技术公司)与深圳海洋王工程公司吸收合并,深圳海洋王工程公司存续,深圳海洋王技术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注销。本院认为,吴凤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92、9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凤撤回起诉。(2016)粤民终494、495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吴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燕辉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代理审判员  欧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少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