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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99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天桥区德发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万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桥区德发装饰材料经营部,王万波,刘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99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天桥区德发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济南黄台装饰材料批发市场10区7号。被执行人王万波,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景英,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桥区德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王万波、刘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