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广怀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潭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怀,男。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23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收监。2016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由本院决定收监,现羁押于在湘潭县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怀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怀不服,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潭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彭冬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顺球、人民陪审员彭建国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王茂玲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某怀在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即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湘潭县招商合作局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湘潭县工业企业技改资金安排、湘潭县招商引资考核及奖励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谭某、罗某军等11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26.6万元。被告人吴某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谭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吴某怀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吴某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被告人的受贿,都是事后别人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财物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某怀在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即湘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湘潭县招商合作局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湘潭县工业企业技改资金安排、湘潭县招商引资考核及奖励等事项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谭某、罗某军等11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26.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5年至2009年期间,马某湘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工业经济局和招商局任职期间,对其名下化工企业在争取技改资金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分5次送给吴某怀现金共计6万元,吴某怀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5年底,马某湘在工业经济局拨付的2005年度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湘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某怀现金0.5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2)、2006年底,马某湘在工业经济局拨付的2006年度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湘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某怀现金0.5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3)、2008年6、7月份,马某湘获得2007年度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湘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某怀现金2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4)、2008年年底,马某湘名下的燕京化工厂及正兴锌业公司获得的2007年度外来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湘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某怀现金1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5)、2009年下半年,马某湘在其名下的正兴锌业公司和瑞兴锌业公司获得2008年度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马某湘在其位于易俗河镇大鹏路上的办公室内送给吴某怀现金2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2、2005年至2007年期间,唐某龙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工业经济局和招商局任职期间,为其名下的龙畅洁净煤公司争取技改资金、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等方面的关照,分3次送给吴某怀现金共计3.5万元,吴某怀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1)、2005年底,唐某龙在工业经济局拨付的2005年度的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唐某龙在其办公室送给吴某怀现金0.5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2)、2006年底,唐某龙名下的龙畅洁净煤公司获得2006年度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即技改资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时的关照,唐某龙在其办公室送给吴某怀现金1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3)、2007年底,唐某龙在其名下的洁净煤公司获得2005、2006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唐某龙在其办公室内送给吴某怀现金2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3、2006年底,刘某辉的湘潭皓月玻璃灯饰公司连续两年获得了工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工业经济局副局长期间的关照,刘某辉以拜年名义在吴某怀家中送给吴某怀现金0.5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4、2007年下半年,一笑堂药业公司获得2006年度的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尹云武在招商局办公楼下自己的车上送给吴某怀现金1.6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5、2007年下半年,湘潭离心机公司获得2006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奖(即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何某在招商局办公楼下送给吴某怀现金2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6、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湘潭县中路铺镇企业办主任肖某坤获得2007年度湘潭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肖某坤在易俗河镇凤凰路上的一茶楼内送给吴某怀现金1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7、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湘潭县白石乡招商办主任罗某军获得2008年度湘潭县招商引资中介入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罗某军在吴某怀的办公室内送给吴现金1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8、2009年下半年,湘潭同信煤业公司获得2008年度招商引资企业的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陈某光在易俗河镇大鹏路上农业银行附近,陈某光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吴某怀现金2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9、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湘潭县云湖桥镇招商办主任石某林获得2009年度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石某林在吴某怀办公室送给吴现金1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10、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湘潭至诚机械公司获得2009年度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奖奖金到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怀在任湘潭县招商合作局副局长时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吴某怀现金2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11、2013年6月份的一天,湘潭宏畅煤业公司董事长谭某为感谢时任湘潭县招商局党组书记吴某怀,在其企业评定2012年度新办企业奖及该企业小股东周某钦获得中介人奖励过程中的关照,在县招商局吴某怀的办公室内送给吴现金6万元,吴某怀予以收受。另查明,吴某怀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的全部事实,并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移送司法机关函;被告人吴某怀的供述;证人谭某、罗某军、陈某光、肖某坤、石某林、尹云武、何某、刘某辉、马某湘、唐某龙、刘某成、朱某仁的证言;会计凭证;有关的通知、通报、奖励办法;相关的任职通知;被告人的履历表、审批表、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户籍信息;视频资料;湘潭县纪委关于吴某怀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现实表现情况的说明、调查(谈话)笔录等已经庭审质证并认证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怀主动交待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怀能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怀上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某怀关于具有自首、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维护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一年四个月零一十六天,余刑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吴某怀已上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冬林审 判 员 陈顺球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茂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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