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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五妮诉被告驻马店市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乐途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五妮,河南乐途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宋五妮,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乐途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尧山镇铁匠炉村。法定代表人柯存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俊杰,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萍,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驻马店市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宋五妮诉被告驻马店市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闻旅行社公司”)、河南乐途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五妮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新闻旅行社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萍,乐途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任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五妮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经驻马店市人寿保险公司组织参加了新闻旅行社公司承接的旅游团队出外旅游,在乐途旅游公司开发的河南省尧山滑雪乐园滑雪时摔伤,经调解被告拒不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二被告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元。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79942.73元。被告新闻旅行社公司辩称,原告参加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员工委托新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滑雪活动,原告有可能在滑雪场摔伤了,但是当时原告没说,回来后两三天才跟我们说脚脖子摔伤了。当时在滑雪场景区门票含有保险,因为是高危险性活动,原告个人在景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意外伤害保险。我们告知游客,出事故后,游客直接跟保险公司沟通理赔,后来原告跟我们打电话说要出个证明,我们就给她出具了原告出示的证明,之后从未给新闻旅行社公司联系。并且原告参加旅行社团队,旅行社购买的是强制责任险,跟游客没有关系,原告在新闻旅行社公司没有买意外险。被告乐途旅游公司辩称,原告是否在滑雪过程中摔伤,乐途公司不知情,当时出具证明是应新闻旅行社的要求为了原告处理保险事由,不代表当时的真实情况。原告是否是在滑雪过程中摔伤,应当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因此被告认为,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其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滑雪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滑雪场地及设施均不存在瑕疵,原告摔倒与滑雪场设施无关,因此滑雪场无责。第二、根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对滑雪者行为及安全要求,1、每位滑雪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使用的器材给本人或他人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2、滑雪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多为滑雪者自行跌倒或互相间碰撞而致,有不可预见性,属意外伤害事故。第三,根据滑雪者行为及滑雪安全守则规定:每位滑雪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使用的器材给本人或他人所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在滑雪时,每位滑雪者的行为不但对自己负有责任,而且由于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使用的滑雪用具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同样负有责任,滑雪者的行为必须以自身的安全以及不给他人造成危害或伤害为前提;滑雪者必须注重滑雪场所和滑雪道内所有的警示和提醒标识。综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滑雪场不存在瑕疵,乐途旅游公司无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原告宋五妮参加他人组织、由被告新闻旅行社公司工作人员具体带领下前往被告乐途旅游公司名下的尧山滑雪乐园进行旅游活动。进到滑雪场时,原告称不愿意进,同行的朋友说来了就进去看看,原告穿上滑冰鞋朝前走十多步没站稳就摔到地上,当时未治疗,回到驻马店后于2015年3月18日,入住驻马店惠安医院,2015年3月24日出院,住院7天,主要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另查明,原告宋五妮称在滑雪场院内见到栏杆上写有滑雪时的注意事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乐途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乐园是经有关门部门批准的一项旅游休闲和运动相结合的体育旅游项目,该项目既有娱乐性又有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风险性。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乐途旅游公司在其经营的滑雪场进行风险提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滑雪运动也有一定的风险性,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自行跌倒或互相间碰撞而导致的伤害事故,有不可预见性,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原告宋五妮在滑雪场内不慎摔倒而致伤,属于滑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其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结果,该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故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五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宋五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胡海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