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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乘钱与蒋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乘钱,蒋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王乘钱(曾用名王仁钱),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爱,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蒋绍勇(曾勇名蒋绍永)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乘钱与被执行人蒋绍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绍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绍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李斌陈朝阳黄德义记录人:叶宁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王乘钱与被执行人蒋绍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葛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王乘钱与被执行人蒋绍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绍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绍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斌:我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2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