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053号原告陈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陈建平,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