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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053号原告陈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陈建平,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