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刘伟、吉林省伟硕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伟硕科贸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3040号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510703000009341(5-1)),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西一巷12号,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兴府路1002号。被申请人吉林省伟硕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104000038463),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长春店5层CCD5A17)。法定代表人刘志安,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伟,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佳华公司”)诉吉林省伟硕科贸有限公司、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687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伟硕科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细亚支行、账号:×××)内存款三十六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元;二、若上述第一项款项未能足额冻结,则查封被申请人刘伟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安路918#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