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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占山申请执行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山,周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05号原告张占山,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周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占山申请执行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