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占山申请执行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山,周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05号原告张占山,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周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占山申请执行周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