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孙高峰与陈海东、江苏宝辉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高峰,陈海东,江苏宝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俏安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蒯乃兵,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孙高峰。被执行人陈海东。被执行人江苏宝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东。被执行人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伟。被执行人江苏俏安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蒯乃兵。被执行人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永。被执行人蒯乃兵。被执行人戴永。申请执行人孙高峰与被执行人陈海东、江苏宝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俏安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蒯乃兵、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高峰与被执行人江苏俏安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