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葛天财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葛天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林杰。被执行人葛天财,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执行人葛天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以被执行人葛天财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