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程东风与秦世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风,秦世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499号原告程东风。被告秦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风与被告秦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新乐市。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劳务费,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桥西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韩丽娟审判员 何颖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