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康述平与珠海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述平,珠海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088号原告康述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417。被告珠海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蔡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述平诉被告珠海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述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述平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