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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xxx献县和兴铸造厂与xxx王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献县和兴铸造厂,xxx王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1885号原告xxx献县和兴铸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张村乡河堤村。负责人xxx李宪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xxx李献宗,该厂工作人员。被告xxx王青松,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xxx献县和兴铸造厂与被告xxx王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献县和兴铸造厂委托代理人xxx李献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王青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献县和兴铸造厂诉称,被告xxx王青松多次购买原告的扣件,经核算,2016年2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65425元的欠条并承诺按月息1.5%支付利息,但经催要拒不给付,故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65425元及利息4797元,自2016年5月5日之后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还清。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xxx王青松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xxx献县和兴铸造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2月7日xxx王青松签字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货款数额。2、2016年2月7日xxx王青松签字的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承诺还款情况及逾期支付利息的约定。3、2014年8月26日、2014年9月13日、2014年9月16日的出库单三张,用以证实买卖合同实际发生,货物交由物流司机承运给xxx王青松。4、2015年2月26日欠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5年2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xxx王青松尚欠原告货款185425元,另有3000元需对账。5、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3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交易明细1页。用以证明被告支付过货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9月13日、9月16日,被告三次在原告处购买扣件,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2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截止2015年2月26日,欠xxx献县和兴铸造厂扣件款185425元(壹拾捌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另有3000元(叁仟元)的争议,以双方对账结果为准,以前双方的所有单据作废。欠款人王青松2015年2月26日。该欠条上同时注有:2月21日农商行已转来60000元除外。”原告称该欠条原件被告已经收回。2016年2月7日,原告经办人去找被告要账,被告给付现金20000元,余款被告重新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截止2016年2月7日,欠xxx献县和兴铸造厂扣件款165425元(壹拾陆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另有3000(叁仟元)的争议,以双方对账结果为准,以前双方的所有单据作废。欠款人xxx王青松2013年2月7日”。同时被告又书写协议一份,内容为“截止2016年3月8日承兑10万(拾万元整)寄,其余余款3月8日全部结清。如到期未结清,按银行利息1.5%算。(其中3000以对账为准),余款结清以前欠条全部作废。王青松2016年2月7日”。因被告未按约定按时给付货款,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65425元并支付利息4797元,自2016年5月5日之后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还清。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开庭笔录可供认定。本院认为,被告xxx王青松所欠原告货款165425元,有欠条、出库单、银行对账单等一系列证据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按时还款,应依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协议中未标明银行利息1.5%是月息,应视为年息1.5%,原告主张按月息1.5%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王青松给付原告xxx献县和兴铸造厂货款165425元,自2016年3月9日开始,按年息1.5%支付货款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被告xxx王青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