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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与李亮明、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李亮明,姜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712号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明。被告姜艳。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明、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刘颢丽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亨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