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021号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61号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陈桂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娜,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东路南侧嘉诚黄金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