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海昆与罗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昆,罗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昆,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罗孝辉,女,汉族,1978年9月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蒋海昆与罗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罗孝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海昆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2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申请执行人罗孝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蒋海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梅佳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