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马珍与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珍,杨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马珍,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工人,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青山,男,1950年4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珍与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青山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