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462号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组织机构代码05172986-2。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被告: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望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