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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贺同万、宁波市鄞州职业高级中学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同万,宁波市鄞州职业高级中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同万,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宁波市国家高新园区梅墟街道龙山。法定代表人:汤涛,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贺同万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职业高级中学(简称鄞州职高)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同万申请再审称:1.鄞州职高应当将晚自习下班管理工作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内;2.鄞州职高将晚自习下班管理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且不计入加班,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教职员工的同意权、休息权及获取加班报酬权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鄞州职高的行为已经造成贺同万经济和精神损失,理当承担赔偿责任。贺同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鄞州职高根据其系寄宿制职业高中这一实际管理需要制定了《鄞州职业高级中学教师早晚自习下班制度》,该制度规定学校原则上每周仅安排教师一次晚自习下班管理并支付相应下班津贴,对于存有特殊情况需要学校照顾的,也可以由学校决定免予下班管理。即学校教师对是否接受晚自习下班管理制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并不存在强迫劳动情形,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同时,贺同万对上述制度亦属知情,且在该制度实施后曾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故原判据此认定上述制度对贺同万具有约束力,并将其作为本案审理依据,并无不当。贺同万在未提交免除下班管理的书面申请之情形,擅自未执行下班管理制度,鄞州职高据此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扣除贺同万奖励性绩效工资2100元,亦无不当。故贺同万提出鄞州职高的行为属违法应当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难以成立。综上,贺同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同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汤潇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3?· 微信公众号“”